赡养父母是每一位为人子女的义务
但有些子女面对年迈父母
却拒绝赡养
富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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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富顺县人民法院获悉,永年法庭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一起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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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今年85岁,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1969年妻子病逝,在此后的49年间刘某没有再娶,而是独自将4名子女抚养成人,并成立家庭。2011年两个儿子对老人的赡养达成协议,约定一人赡养10天,而该协议也一直履行,直到2015年小儿子因病去世。此后这几年,三个子女关于刘某某的赡养就始终未能协商一致,期间老人独自一人居住,儿女时不时拿一点钱出来接济老人。
直到今年11月,大儿子拿着父亲的一纸诉状来到法庭,希望赡养问题得到解决。期间,老人还发生过自杀的极端事件,村组也调解数次,加上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法庭在确实刘某某本人要起诉后立即受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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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当天,刘某某在子女的搀扶下来到村委会。刘某某和三名子女开始了互相指责和埋怨,老人怪子女不尽义务,子女嫌老人脾气怪不体谅儿女的艰难,但在相互指责中却都表露出对对方的尊重。在法官的劝说和开导下,双方最终解开心结,大儿子担当起照顾父亲生活起居的责任,两个女儿也愿意克服自身困难每月给予老人400元生活费。在签完调解协议后,两个女儿当场将今年的生活费交到了父亲手中。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每个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愿人人都能好好孝敬父母
愿每位老人都能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赡养老人是责任也是义务!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些不是不赡养老人的理由
拒绝赡养老人的五大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财产不公不赡养
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独立的诉讼来解决;但不论分家公与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含辛茹苦的将子女抚养成人
当他们老去
子女也就成了他们的依靠
请善待父母
因为我们都会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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