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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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保荐人准确把握行业创新板的定位,做好行业创新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建立行业创新板和试点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部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证券发行上市赞助业务管理规定》和《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指引,制定本指引。t《上海证券交易所分支机构股票发行与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审计规则)。

第二条保荐人机构应当根据创业板所在地,推荐企业在创业板上发行上市。保荐人把握记分板的定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要;

(二)尊重科学技术创新法和企业发展法;

(三)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现状和科技创新板建设目标。

关系;

(4)处理优先推荐供应链管理关键支持的企业与考虑供应链管理包容性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保荐人机构应当根据《实施意见》、《登记管理办法》和《审计规则》对科技创新委员会定位的要求,优先推荐下列企业:

(一)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较高市场认可的技术创新企业;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学、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三)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制造业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型企业,在优先发展前款规定的企业的同时,发起人可以根据本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条主办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学创作委员会的定位,认真履行勤勉尽责的要求,做好被推荐企业是否符合科学创作委员会定位的核查和论证工作,对被推荐企业是否符合科学创作委员会定位作出专业判断。企业发展符合相关产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进行生产经营,增长强劲,对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的要求做出审慎的推荐决策,并对板的定位提出专项意见。

第五条发起人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经营特点,全面评价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做好下列事项:

(一)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拥有明确的所有权,是国内领先还是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有快速迭代的风险;

(2)是否有一个有效的研发体系、持续创新能力和突破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的构成和核心研发人员、研发投资、研发设备和技术储备的背景;

(三)是否具有市场认可的研究开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主营业务有关的发明专利、软件着作权、新药许可,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获得国家科技奖、行业权威奖;

(四)是否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业的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本行业及其主要竞争对手的地位、技术优势和可持续性、核心业务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

(五)是否具备将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可持续经营的经营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强劲增长,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市场扩张,主要客户的构成,业务收入的规模和增长,以及产品或服务的盈利能力;

(六)是否服务于优质的经济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办机构应披露相关的核查过程、依据和内容。结论对发行人符合科技创意板选址要求的专项意见。

第六条发起人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新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2)高端设备,主要包括智能人制造、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

(3)在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的钢铁材料、先进的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的石化化工材料、先进的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先进的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伏热电、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先进的环境保护等。保护技术与设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回收、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技术服务等。

(六)生物医学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品、高端医疗设备和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

(七)其他符合创伤性钢板方向的部位。

第七条主办单位不得推荐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禁止产业发展的企业,不得推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企业。

第八条保荐人在科学创造委员会中的地位的认定和论证,将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组织和保荐人代表执业质量的评价依据。

第九条本所根据板块创意板块定位对发行上市进行审核,根据发起人的专项意见,充分关注企业与板块创意板块定位的一致性。

第十条研究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指导,调整本指导方针所列的重点推荐领域和重点关注事项。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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