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过渡期管理办法”),并公布实施。
过渡期管理办法之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需在过渡期管理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号牌和行驶证,过渡期为3年,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过渡期管理办法实施后,不得再购买、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办法实施期间,兰州市公安交警、质检和工商等部门将加强执法,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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