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明年六项支出可享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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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日前,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在内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那纳税人将享受到哪些个税改革的“红利”,如何进行申报扣除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这6项支出,切实降低税负。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能变更。

  ——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科长 张奕初

  在大病医疗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大病医疗扣除需保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则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科长 张奕初

  税务部门表示,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月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第一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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