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李堂堂升任陕西省政府副省长,直至2008年5月。2006年11月,中央考察组在陕西进行省委换届考察期间,为了使自己能够进省委常委班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方式指使、纵容8人为其进省委常委班子拉选票,并通过这8人向50多人做工作为其拉票。由于他为了进省委常委拉票,受到中央纪委查处。
据早前媒体报道,中央纪委对李堂堂一事作出通报是在2007年1月13日,文件全称是《关于李堂堂同志违反换届工作纪律问题的通报》,该通报决定给予李堂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虽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但李堂堂任续任陕西省副省长至2008年5月,随后“带病”转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至今。
2009年10月15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堂堂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2009年10月22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堂堂因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正在按程序办理。
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李堂堂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
2010年2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李堂堂在陕西省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生活腐化。
李堂堂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李堂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1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受贿一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1998年至2009年,李堂堂担任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副市长、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市长、陕西省政府秘书长、陕西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四个单位或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承揽工程、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李堂堂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768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堂堂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堂堂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数十名群众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8日对李堂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堂堂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被减为有期徒刑22年。刑罚执行机关称,李堂堂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度、2013年度分别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4年度、2015年度分别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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