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记者从德州市税务局获悉,从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施行。全市纳税人在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后,便可以在1月份拿到的“工资条”中体现改革的红利。
据了解,本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无论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德州市税务局工作人员提醒全市纳税人及时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网页端)进行实名认证,同时还可以了解最新政策和功能,方便使用操作。
此外,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如果当月来不及采集相关信息,可以在年度内以后月份补采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纳税人需配合扣缴义务人做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通过手机APP、电子税务局填报信息,若信息有变化,要及时通过远程办税端或告知扣缴义务人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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