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乐法院公开审判区监察委调查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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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长乐区公安局潭头派出所综合室主任余某受贿罪一案,该案系长乐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调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长乐法院联合区监察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乡镇干部及法院干警共150余人参与旁听,开展好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余某利用担任长乐市公安局潭头派出所综合管理中队副中队长、综合室主任,包片负责长乐市潭头镇大宏村、二刘村、元岱村等村居的社区警务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查禁赌博犯罪、调处治安案件、办理户籍登记等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22次收王某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32.339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最后陈述时,余某泣不成声,表示他珍惜身上的警服,无比热爱警察这个职业,但一失足成千古恨,因为贪欲使自己身陷囹圄。

庭审教育中,审判长警示:作为一名基层公安民警,本应奋斗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第一线,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但一念之差,使得执法者本身变成了违法者,甚至还充当了开设赌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不光严重妨碍执法公正,还伤害了法治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希望参与旁听庭审的公职人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奉公执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3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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